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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栏目: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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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请问丈夫隔三岔五暴打老婆,但又无明显外伤,请问该怎么办?
(13706102080) |
| 答: |
你好!首先建议你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拨打110,其次你可以向当地妇联求助.另外你可以和丈夫作好沟通交流的工作,若其不愿意悔改,家庭暴力已严重破坏你们的夫妻感情,你可以提出离婚. (null) |
| 问: |
你好!请问2008年5月19日江苏金坛直溪村鲍塘的雪腊梅殴打84岁的黄桂英老太太是否触犯法律,报案一个多月了,还没有解决,殴打者的儿子是在江苏常州派出所工作的,为此事他儿子回来找过江苏直溪派出所的人,请问是否官官相护啊!如果不处理的话,我只有上报北京的焦点访谈,没有问题吧!请与我联系13961112078
(储国仙) |
| 答: |
你好!打人是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行为。如果构成伤害,就触犯了刑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无构成伤害,可由村委会与当地派出所联系,给予双方协调处理。
(null) |
| 问: |
我在本月10号建议你们省妇联组织一次纪念杨祖彤活动,你们给回复,我点击回复但需要密码,我无法打开,不知怎么回事?请你们直接在网上回复好吗。谢谢!
(025-84804665) |
| 答: |
你好!待我们向领导汇报后给你答复 (null) |
| 问: |
杨祖彤同志是建国后江苏省首任民主妇联主席,在江苏妇运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她建国后历任首届扬州市市长、新海连市(现连云港市)市长、江苏省卫生厅厅长等职,她还是江苏省第一届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共八大代表,对江苏建设和作出了重要贡献,江苏人民不会忘记她。建议你们妇联能组织一次纪念活动,以表达对她的怀念之情。我们是她的后人。 (蔡鸿珠) |
| 答: |
回复 |
| 问: |
请问没有满十六岁就生孩子,现在孩子有十岁了,在法律上算合法夫妻吗,现在要解出这种关系该怎么办,
(qq835972100) |
| 答: |
您好!法律上认定合法夫妻的标准是,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是否领了结婚证。而我国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生孩子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如果没有领结婚证,在法律上双方并不是合法夫妻。如果要解除关系并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同时,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抚育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与适当的抚养费。 (null) |
| 问: |
1、请问女职工在哺乳期,每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另外的往返于单位与家中的时间怎么规定的?2、对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在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和绩效工资上有哪些照顾?是否有别于其他正常职工?3、女职工在哺乳期,是否有回原岗位上班的权利?谢谢!
(null) |
| 答: |
您好!第一, 哺乳期,是指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哺乳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所以往返单位和家中的时间不能视为劳动时间。
第二,在 哺乳期 内的工资待遇并没有特别的保护规定,但是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三, 根据《劳动法》第29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但上述之规定,仅指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回单位上班,如果原有岗位因为该女职工生育而已经安排其他人,双方应当就具体岗位进行协商
(null) |
| 问: |
你好!我是来自海安的一名农村基层村干部,担任村里的会计兼妇女主任。基层工作的千头万绪,千辛万苦,大家都有目共睹。但最近发生在我身上的几件事,让我措手不及,忍无可忍。我不堪回首发生的一幕幕……
去年6月份,我家6亩地水稻秧苗,齐苗后,被人用除草剂全部打光;
今年4月底,田头的油菜、蚕豆,被人用除草剂全部打光,目前已全部枯死;
今年5月1日夜里,全村39个组,主干道、交通道口墙上、电线杆上,到处张贴,散发海报,故意捏造事实,虚构谣言,给我的名誉和人格,造成极大的损失。(海报指控我和××人有不正当关系等,不堪入目的语言,深深刺痛着我的心。)目前,镇派出所已介入调查,但至今仍无线索。
我不忍想象,这是事实。自从我当村干部的第一天起,我就立下诺言;一切为群众谋利益,一切服务于群众。但尽管如此,仍有少部分老百姓,他不能理解,他处处站在自己的角度,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我村自96年初实施了一项国家级盐碱地整理工程,国家投资1486万。主要对全村万亩盐碱地进行整理,项目区内,新建农渠、斗渠,农沟、斗沟、田间路、生产路、车口若干。这本是一件梦寐以求的大好事,但我们少数村民,当涉及个人利益时,千方百计,百计千方,阻挠工程进展,想方设法提出不合理建议。这时我们只有通过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使得问题才进一步解决,95%农户都接受了,就剩下那么几户,闹上访,去镇上、去县里,在调解、答复几乎一致的情况下,可想而知,采取了以上种种卑鄙手段。
但以上种种手段,我也只能是猜测,凭我个人力量,是无法找到证据的。我又不好起诉,因为主体不明确,我该怎么办?
期待着答复!
(13511571348) |
| 答: |
他人毁坏你的水稻,蚕豆,油菜等农作物,侵犯了你的财产所有权,你本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你要起诉的话,会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被受理.因此,建议等待派出所调查结果。
到处张贴海报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就他人张贴海报侮辱,毁谤你的行为,你可以提起自诉,但法院会要求提供基本的证据.因此,依你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是要等待派出所的调查结果。
(null) |
| 问: |
你好我是一位年轻的妈妈我和我的丈夫结婚五年了我想求助你们能帮我解决一下我和我丈夫之间的矛盾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在一个月之前有一天晚上吃过晚饭以后随便聊起一个话题我的外公有狐臭但是我妈妈没有我也没有我就跟他说后来就一直喊我去检查一直不放过我 (路萍) |
| 答: |
回复 |
| 问: |
我认识一个11岁的小女孩.长期被后及巷口一个老伯强奸.点投诉。
(勇者) |
| 答: |
您好!您应该尽快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null) |
| 问: |
你好!我是江苏常州武进区横林镇崔桥村7组22号村民,自64年出生到今天,我的户口就一直在这个地方,在有地种的时侯,我也曾经分到责任地,我孩子的户口也跟着我,在92年的时侯,我们这里的土地被征收,我因为是已婚女子,因此就被取消一切待遇,我和我的孩子就变成了’’黑户’’,没有了口粮分配和其他的待遇.几年后,我打电话到镇长办公室,得到回答是:男人一出生社会应该给以一切待遇,女人法律没规定 。今年7月我们这里的政府又把口粮分配变成一次性的社保,我同样被取消这个待遇,为了讨个说法,我从6月下旬就到处咨询,结果是上推下,下推上,得到的回答是:男女不可能平等,社会是矛盾的,要平等得在人死后在一块铁板上烧那就平等了,请问,妇女权益保障法能保护我吗?
(13775053002) |
| 答: |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你的以下权益受到了侵犯:1、土地被征收时,你应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得到补偿费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因为你已经结婚而剥夺你的权利。2、在你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
首先,对于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你可以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协商解决,或者求助当地的妇联,看看他们能不能出面帮你协调一下。如果这种途径不能解决的话,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你所咨询的政府部门改正不让你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null) |
| 问: |
我是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编制,临时的,现在已经8年了,工资一直就是420元,生活多困难噢,生小孩的时候就给一个月假,现在物价上涨,工资又不涨,合同法又出台,单位一直不愿助帮我交,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13915150116) |
| 答: |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的以下几项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1、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产假少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得少于90天。3、你在邮件中所说的“合同法又出台,单位一直不愿助帮我交”,不知你指的是不是社会保险单位没有帮你交。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单位负有为你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其行为违法。
你可以主张的权利是:请求单位补足工资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对于少放的产假给予经济补偿,请单位交纳社会保险,并对以前未交纳的部分进行补交。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劳动行政部门有义务责令单位改正其行为,处以罚款;如果单位这种行为给你的身体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问题:
首先,与单位协商,告诉他们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如果本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向其申请调解;
2、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章 劳动争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PS:2007年《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 850 元/月 (原750元/月)
二类: 700 元/月 (原620元/月)
三类: 590 元/月 (原52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null) |
| 问: |
第二十八条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居住满八年的房屋,可视为夫妻共有的房屋。
上述条款与<婚姻法>的内容(已取消夫妻共同生活年限的限制)相冲突.如果女方有婚前个人财产,并且结婚年限超过八年以上,按此实施办法,妇女将损失更多,如何保证妇女权益?
(null) |
| 答: |
您好!您所述内容条款是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江苏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里的,现在该办法已经根据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改,您可以再比对一下.
(null) |
| 问: |
本人现年32岁,初婚生一女,孕期去计生办不给办准生证,现女儿3岁了,都没法上户口,没办法入学,请帮帮我吧!!!!我现在有何办法解决这问题?
(051586390838) |
| 答: |
你好!由于孩子已经生下来了,现在已经无法再补办准生证。根据《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 婴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户口簿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登记常住户口。给孩子上户口只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齐全,就可以办理。如果派出所不给办理,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就是如果派出所不给办理,你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null) |
| 问: |
我老公是盐城人,99年工学院毕业来到响水工作,2007年生了一场大病,现在已经去世,在医院看病共用去十几万元钱,老公是独生子,父母年纪已大,母亲眼睛看不清,家中本来就贫困,我没有工作,在医院看病期间我东拼西揍借钱给老公看病,回来到医保站想去报销的,可是得知汇中集团的老板杨海斌根本没有替职工交医保,现在我带着我年仅六岁的儿子连基本的生活都没有保障,我想维护我的权益,因为我老公在这个单位上班就应该享受医保,请各位领导帮帮我,求求各位了,谢谢!
(杜海艳) |
| 答: |
您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生产经营的单位不给职工交医疗保险,显然是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法定的保险的,应当在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额度内承担责任。虽然您先生现在已经去世,但是您还是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为您报销您先生的医药费。如果企业拒绝您的合理要求,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护您的权利:
1、 向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 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投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甚至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在起诉之前,必须经过仲裁程序。
(null) |
| 问: |
你好,我的宝宝现在八个多月,单位以工作人手不够为由并语带威胁之词,通知我说从我不喂母乳那天开始就没有每天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了,请问我该怎么办?请尽快回复,谢谢!
(xlwf_2007@163.com) |
| 答: |
您好,根据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规定,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单位以你不喂母乳为由取消你的哺乳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完全可以拒绝。如果单位坚持这样违法的要求,建议你向劳动部门投诉。
(null) |
| 问: |
请求帮助我的丈夫因为外边有女人,平时我对丈夫很顺从,家里所有事都是我做.孩子他也不问,一天我无意见到丈天与那个女人在一起我打了她,丈夫也打我,现在他要求离,法院通知我调解,他什么都不给我现在怎么为.
(null) |
| 答: |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果有第三十二条其中之一的,你们是可以离婚的。目前你丈夫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调解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你可以去参加,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根据第三十九条,家庭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其中有一半的家庭财产属于你所有,法院一定会依据法律支持你的合法请求。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也会适当照顾你和孩子的。
根据第四十六条,如果你丈夫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就证明你丈夫对于你们离婚有过错,你可以依法要求他赔偿。当然,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你丈夫对婚姻有过错的事实。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除坚持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原则外,还要根据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null) |
| 问: |
您好!我是一名在哺乳期的女职工,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经单位批准休产假,产假期间单位停发了工资、奖金等一切待遇,转由社保中心给付。现在我的产假将于2月29日到期,因家庭原因不能继续上班,现已经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审批中。年底单位发奖金,每个职工都有,当时单位领导告之说产假休完后上班即发给我。现在我提出辞职了,却不愿再补发,我不知道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02552128762) |
| 答: |
你好!根据《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工资包括奖金。
你是一直在休产假中,在法定产假期间,工资是照常发放的。当然也包括奖金。
对于你现在和单位发生纠纷,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null) |
| 问: |
我在外地工作没有时间回老家想办理小孩独生子女证明,但是所需要的材料都准备好了,现在又急需要用,不知道???
(051257488396-139) |
| 答: |
你好!建议你与老家的亲戚朋友联系,请他们代为办理 (null) |
| 问: |
你好,我是一个刚刚有了宝宝的女职工,现在住在娘家.在我做完月子后,我丈夫就不来看孩子,也没有给我抚养孩子的费用.到现在已经3个月了.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去他单位找他,他就敷衍我.请问我怎么才能维护我孩子的正当权利.
(028-83350835) |
| 答: |
你好!《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你最好能与你丈夫协商解决,也可请妇联或他所在单位从中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也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但这种做法可能会影响你们双方的关系,需要慎重考虑。
我们还建议你和丈夫沟通,知晓其不看孩子和不愿支付抚养费的原因。
(null) |
| 问: |
我的保险在昆山交,晚育产假能休多久,条文依据什么
(本业回复) |
| 答: |
你好!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条文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以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0条。昆山的规定为一般顺产3个月,剖宫产、难产加半个月,晚育加1个月。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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